上海生物信息技术研究中心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及考核的暂行规定

 

上海生物信息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中心博士后管理工作,并使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上海生物信息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中心设“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博士后工作站的领导机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机构。由管理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指导小组”,作为博士后工作站的学术评议机构。

第一章 博士后申请资格

第一条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法律;

第二条  在国内外已经获得或即将获得博士学位者;

第三条  年龄40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第四条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  具有与研究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  能够全脱产在本站进行研究工作;

第七条  工作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具有生物信息学方面实际工作、科研经验者优先考虑。

第二章 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申请作为中心博士后的人员,应提前半年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附交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注:《博士后申请表》中“当前身份”涵义为两类:1)“统招统分”博士,该部分由博士培养单位的学籍管理部门出具意见,签字、盖章;2)非“统招统分”博士,指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博士、现役军人等,需由供职单位(具有独立人事权单位的人事部门)或部队师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意见。

2、两位相关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专家推荐信》;

注:留学人员申请博士后需有一名外籍专家提交推荐意见;

3、《考核意见表》;

4、《进站审核表》;

5、《协议书》;

6、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即将毕业的提供校一级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7、身份证复印件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件如国外居留证、军官证等;

8、拟报课题及研究计划概要;

9、三篇学术研究代表作;

10、个人简历(含学历、工作经历、主要研究成果);

11、以上表格除《协议书》均需要到中国博士后网站。http://www.chinapostdoctor.org.cn进行网上个人注册后,进行网上递交,等待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网上审核。其中,需要签字敲章的材料,需要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待网上审核通过后,交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办理手续。

 

(二)其他材料:

1、留学博士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2、在职身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供职单位需提交脱产证明。在职人员如出站后自主择业的,供职单位应提供同意自主择业的证明;

3、辞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或档案存档证明;

4、新近转业的军人,需出具师以上单位政治部同意专业的批函;

5、工作站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以上材料经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审批,并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处理;已办理进站的予以退站处理。

 

第十一条 每年,办公室组织对申请人有关材料的审核;由专家指导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等进行考核和评议,有条件的可进行面试或采取其它的方式进一步考核。经审核同意接受的,由办公室发给初审通知,待材料齐全后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再由办公室发给正是录用通知。

 

 

第三章 博士后入站及在站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

第十三条 被批准进站的申请者,必须拟定进站日期。确有特殊原因超过期限,在拟定日期前的一个月内应向办公室请假,由办公室作出决定。如事先不请假超过拟定日期一个月,工作站将不保留申请者进站资格。被录用的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时,应与博士后工作站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

第十四条 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在力求结合博士后工作站和重点项目的前提下,由本人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进站后三个月以内作出前期工作报告,前期工作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站。前期工作报告通过者可根据研究课题的要求,申请中博士后科研基金、上海博士后科研资助金或其它科学研究基金。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由于课题需要与外省市、外单位协作研究、查阅资料、参加学术活动等,离沪时间在一个月以内,需征得所在课题组组长同意,超过一个月者需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课题组组长签字,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如离沪在外时间延期,需预先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如未事先说明在外滞留原因,又未征得同意,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将作为自动退站处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由办公室组织进行中期考核,包括填写《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汇报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考核结果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作博士后。如工作需要、条件具备,经有关单位批准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交流活动,也可以短期出国进行与博士后研究课题密切相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但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博士后回国后应向工作站递交工作报告,并报办公室备案。对未按批准期限回国又没有正当延长理由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自动退站处理,对博士后本人注销户口,其配偶、子女转回原地或原单位。如博士后研究课题确需借助国外得研究条件进行,必须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四章 博士后中途离、退站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拟定的研究项目,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管理委员会确认批准可以提前离站,但在站时间一般不少于21个月。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拟定的研究课题,由本人在规定出站时间的前两个月提出延期报告(一般情况下延长期不超过半年),经所在课题组组长、办公室,报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继续在站工作。

第十九条 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 1 )开题报告不合格者;

( 2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 3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 4 )或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者;

( 5 )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或短期合作研究,逾期不归者;

( 6 )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办理出站手续者;

( 7 )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

( 8 )违反学术道德与规范者;

( 9 )出站评审考核不合格者;

(10)事先未征得同意,事后又未说明在沪外滞留原因,逾期一个月者。

 

第二十条 退站博士后人员,须按进站协议条款进行经济赔偿,办理离站手续,人事档案和户口退回原籍。对未按批准期限回国,又没有正当延长理由作退站处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注销其本人户口及粮油关系,其配偶、子女的户口及粮油关系转回原籍或原单位。户口迁落手续由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协助办理。

 

第二十一条 退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关待遇。

 

第五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及基金申报

 

第二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实行月薪制,每月工资3000元。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中心统一管理、审核和发放。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每年组织两次申报博士后科学基金,分别在3 月和9月开始办理。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申报于5月上旬办理。以上两项资助金的申请由博士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格办理申报手续。办公室负责上报并统一交付评审费。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和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金获得者,基金或资助金由中心统一管理。

 

第六章 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在中心落常住户口。博士后进站时凭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介绍信办理迁移和落户手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随博士后流动可办理暂住户口。

第二十七条 中心不负责其配偶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凭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介绍信和其它有关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七章 联合招收博士后

第二十九条 我中心鼓励并支持与企业团体联合培养以及以研究项目为依托培博士后。联合培养的博士后可以自荐、推荐及科研项目招标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条   联合招收博士后的管理参照国家及工作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与联合培博士后的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

第八章 博士后出站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离站前,应对本人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向流动站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成果和论文发表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填写《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研究成果统计表》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登记表》。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离站前,由办公室组织,专家指导小组及管理委员会听取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工作情况的汇报,对其提交的博士后研究报告进行审议,同时对其在站期间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意见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登记表》,作为出站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经审议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不发给博士后证书,不享受博士后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四条 申请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需填写中心发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表》,其任职资格的评定应按中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事项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后的工作可由本人联系、工作站推荐或全国博管会协助联系。博士后如系现役军人,其工作安排需通过解放军总政治部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人在进站前已同有关用人单位定有协议,选定了工作去向的人员,包括出站前原单位或有关用人单位同意另行分配工作并有该单位的书面意见或有关证明材料的人员,均应按协议办理出站分配。

第三十七条 完成出站报告后,办理有关出站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博士后出站报告》三份;

(2)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四份(含二份原件)

(3)       接收单位人事部门的正式接收公函;

(4)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考核表》;

(5)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6)       在站期间发表所有论文和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

(7)       在中博士后网站递交表格(http://www.chinapostdoctor.org.cn)。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分配固定工作时,须取得接受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录用的函件,填写《博士后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登记表》,经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随同博士后研究报告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第九章               

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心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文件有冲突之处,以国家文件规定为准。

 

 

 

 

 

上海生物信息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二零零六年七月一日